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通报!
面对日趋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为巩固我区前期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人民健康安全,进一步降低疫情输入传播风险,近期,区卫计监督所根据省、市卫生健康委通知要求, 在全区医疗机构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卫生监督集中执法行动,不断加大辖区内小型医疗机构防控的检查力度。
现将第二批检查中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结果如下:
1.烟台青葵口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诊所,该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记分3分。
2. 爱佳口腔门诊部,该单位涉嫌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已立案查处。
3.烟台益寿堂商贸有限公司诊所,该单位涉嫌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已立案查处。
4.烟台发达商贸有限公司诊所,该单位涉嫌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已立案查处。
5.芝罘区梁晓光中医诊所,该单位未落实“一看一测一查一问”、患者就诊未佩戴口罩、消毒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医院感染隐患,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暂停营业整改。
6.徐正春口腔诊所,该单位口腔器械消毒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记分3分。
7.幸福中路西医诊所,该单位医疗废物暂存处消毒溶液浓度不合格,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为患者开具的一张处方中医师注明的有效期限超过3日,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记分6分。
8.烟台森丽商贸有限公司口腔诊所,该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记分3分。
疫情防控工作不容懈怠!针对上述医疗机构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中出现的问题,区卫计监督所将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对风险隐患大的医疗机构,将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并将处罚结果在信用烟台网站上进行公示,切实提升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主体意识,保护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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