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
烟蓬人社监催字[2021]第6号
刘长新、刘淑芬:
你所任职股东(发起人)的原蓬莱滨海建材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职工包维东办理2013年12月18日至 2020年8月31 日社保登记,本行政机关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烟蓬人社监罚字[2021]第2号),并于2021年3月3日送达。
原单位于 2021年7月 19 日以简易注销的程序注销了法人资格,注销前未履行该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二人下达催告书。限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蓬莱区钟楼东路57号
邮编:265600
联系人:刘震刘勇
电话:5627623
烟台市蓬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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