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通告

烟台晚报 2021-12-24 08:32 大字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从严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全区行政区域内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收缴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并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经查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110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 6716591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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