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棚多次被举报为违建 现场调查发现符合规定

烟台日报 2021-12-17 07:18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吕金滙 摄影报道)近日,有市民反映芝罘区南通路11号楼旁边的铝合金门窗店属于违建。12月15日上午,烟台民意通记者与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督办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这间铝合金门窗店是一座砖混建筑,位于11号楼1楼的南侧,紧靠11号楼的楼体,其面积大概为25平方米左右,高度约为2米。房屋的主人是居住在11号楼1楼西侧的于先生,于先生表示这间房屋不是违建,是他家自带的小棚,小棚在1982年时候就已经存在,上世纪90年代初被新亚集团暂时拆除,之后新亚集团主动将其恢复原样。

毓璜顶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副中队长顾文胜赶到现场配合督办员调查。他表示,之前曾多次接到类似投诉,经过调查后发现这间房屋不属于违建。顾文胜向记者和督办员出示了由于先生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新亚集团于2020年5月25日开具的证明和11号楼居民的签字证明。这些资料均证明这间房屋与居民楼一起建成。根据毓璜顶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芝罘区南通路11乙-1号楼南侧历史遗留建筑物的情况说明》,“这间房屋于1980年9月建设完工,1994年烟台新亚集团在其楼后建设居民区,由于没有进料通道将其拆除,建设完工后恢复原样。”顾文胜说。该建筑物是1984年颁布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使用的房屋,且在恢复后至今未进行改建、扩建、翻建。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需要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时,都一定要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计划或者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于先生这处铝合金门窗店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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