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出台政策推进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工作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金海善)为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零售”业务,方便群众用药,3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烟台市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通知,全面推进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管理工作。
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并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的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据了解,申请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自建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平台必须符合药品管理部门关于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的相关要求。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处方药,获取的电子处方必须由依法批准的互联网医院出具。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处方药,应设置终端对接互联网医院,凭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在线开具的处方并经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审方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出售。
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医院获取的处方应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的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与所选择的互联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区市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设置智能储药柜的受理、审核、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零售连锁门店设置智能储药柜的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督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设置智能储药柜,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提出申请,按照增加零售连锁门店仓库地址的相关要求办理。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负责对智能储药柜进行日常管理。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以“1+N”的形式设置智能储药柜,即以一家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为依托,可设置多个智能储药柜。智能储药柜的设置地址需与实体门店在同一区市内,并明确日常管理门店。智能储药柜存放、出售药品范围不得超过《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二类店经营范围。如不存放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在申请中予以说明。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保证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全过程质量安全可控。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智能储药柜售药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部门及人员应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专门的人员对智能储药柜实时进行远程监控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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