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如何规定?

烟台晚报 2021-03-23 07:52 大字

咨询:烟台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如何规定?

答复:2020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的医疗费用。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符合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800元,与生育的医疗费用合并支付。

计划生育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 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出)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按下列标准发放: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 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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