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燃气行业举报奖励制度

烟台晚报 2021-03-11 09:42 大字

为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加强我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燃气行业举报奖励制度。

凡在芝罘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我区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均有权举报。

一、举报内容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为无证无照非法燃气经营点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3、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非法制造、改装气瓶或者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气瓶的;私自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大量瓶装液化气,存在安全隐患的;

4、盗用燃气的;私搭乱接、违规占压、第三方施工破坏天然气管道的。

5、无安装资质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改装室内外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的;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如有发现上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535—6022187)投诉热线进行举报。

(二)来访或来信举报:到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地点或通过信函举报。

三、举报处理

1、受理:接举报电话后,做好登记。受理举报提倡实名制,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尊重举报人的权利,予以严格保密。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2、核实:由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3、查处:举报核实后,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及办结;对规模大、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举报奖励

(一)奖励额度。举报案件经核查属实,将根据情况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等级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给予2000元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不予奖励受理范围。包括: 1、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2、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3、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4、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5、进入司法程序的;6、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三)奖励领取方式。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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