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前夫公司“监事”让她“被负债” 律师建议:在婚姻期间注意七个方面

烟台晚报 2021-03-09 10:01 大字

开栏的话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家好,饱含着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家和,是“中国之治”的重要维度。近年来,烟台市妇联积极回应广大家庭所需所盼,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以“巾帼红·家文明、家传承、家守护”为载体,创新“三治融合”模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凝聚“家力量”,为万千家庭守护幸福、传递温暖,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市妇联开设专栏,邀请维权志愿者以案释法、以案释理,进一步提高妇女群众和广大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自觉学法、守法、用法。

案例事实:

A与B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7年,A与B的婚生儿子(未成年)C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涉案房产,总价128万元,2014年11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产登记在C名下。2015年5月,A与B在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约定A与B共有的财产:房屋一套、车一辆归B所有;D公司归A所有,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A负责。双方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负责。因A担任法定代表人的D公司在2009年以来在E处存放水果需要资金周转,在E处多次借款,期间A偿还部分借款,经两次对账并出具欠条,尚未归还款项为370万元。据此,E起诉A、B、C及D公司,要求A偿还借款350万元(E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及利息;B及D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以名下房产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1、案涉债务是否是A、B的夫妻共同债务;2、C应否以其名下的房产承担责任问题。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一审法院认为借款时间与房款支付的时间节点以及金额上均有关联性,A亦没有提交比E更有优势的证据证实款项的来源,认定A系用E借款缴纳的购房款,即A的借款用于了家庭生活,该债务为夫妻共债。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总额超过1000万元,至今尚欠350多万元,显然超出了A与B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B提交证据能够证实购房款的来源,房款支付并未使用E任一笔借款,认定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债。再审审理期间,E提交证据证明B系D公司监事,涉案借款系B与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D公司,再审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B与A共同就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民法典规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合意之债,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俗称“共债共签”;二是家事代理之债,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为衣食住行、未成年子女抚养、赡养老人、家庭购买家具、生活用品所欠的款项;三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除此之外,夫妻因共同侵权、被监护人侵权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只要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要件,债权人就无权要求未举债一方共同偿还。

在上述案例中,A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但350万元的借款数额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E如果无法证明350万元是用于A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举债,则无权要求B共同偿还涉案债务。再审过程中,债权人E提交了D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证明工商登记显示A是D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B系D公司监事,二人共同经营D公司。加之,曾有D公司130余万元进出B个人银行账户、B能够提供D公司财务资料作为证据的事实,均能佐证B与D公司经营行为有关联。故,再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系B与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D公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B与A共同就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建议:

目前共债共签制度仍有不足之处,其一,“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及具体标准。没有规定举证责任时就无法确定是债权人举证还是配偶举证,而且因为没有具体的标准,那么应该按照什么样的金额进行认定,可能在多个法院出现多个小金额民间借贷案件,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形,这样累计起来的金额也是巨大。其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没有具体标准。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因而很多配偶虽然有董监事之名,但实际并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此时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举债方的配偶方是极其不公平的。

律师建议在婚姻期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避免被负债:

1、善用夫妻财产约定,在企业大金额融资或借债时,跟投资者或债权人出示夫妻财产约定并背书,恰当地保留家庭所需财产,一般投资者或债权人是可以接受的。

2、不要轻易担任配偶公司的董监高,如果没有掌控公司财务、实际参与经营工作,不要担任虚职,避免负债。

3、协议看好再签字,谨防在诸多需要签字的材料中间夹带借款协议误签。

4、感情破裂考虑早日分居,早日分居可以让对方没办法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合意,从而避免被负债。

5、保管好手机,别让配偶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发送同意二字给债权人,从而形成夫妻共同借债的合意。

6、不要轻易提供银行卡号替配偶支取款项。

7、记录日常开支,用以证明收入可以覆盖家庭的日常开支,从而证明配偶的举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YMG全媒体记者 钟嘉琳 通讯员 颜芙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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