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的通告

烟台晚报 2021-03-02 09:52 大字

当前,莱山区已进入防火期和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

(一)严禁在禁火期间进行烧荒、焚烧秸秆烧茬燎堰及其他农作物等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野外吸烟,严禁在坟堆、庙外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乱丢火种等;

(三)严禁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活动;

(四)严禁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

(五)严禁进入或者途径防火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六)严禁其他野外非法用火。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造成火灾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三、欢迎群众积极举报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发现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

报警电话:110、6891860或辖区派出所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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