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烟台晚报 2021-01-29 10:28 大字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对流调、随访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群防群控人员的。

三、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报告,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对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四、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人员,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六、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疫苗违法犯罪的。

七、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八、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进口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致使货物未经报备、检测、消毒流入市场的。

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十二条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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