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布关于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域外购进进口高风险 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须报备

烟台日报 2021-01-15 09:14 大字

本报讯 (YMG全媒体记者 李俊玲) 记者昨日从烟台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获悉,为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烟台市发布关于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从烟台市域外购进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须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区市或空进口集装箱装货前24小时,向目的地区市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非冷链组进行报备。报备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主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集装箱名称、数量、停靠地点、运输单位,是否持有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等。待山东冷链系统升级后,通过该系统报备。

二、消毒实施单位应向所在区市非冷链组备案,由各区市指挥部向社会公示,供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自主选择。消毒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或《进口非冷链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开展作业,确保消毒效果,并出具消毒处理证明。消毒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

三、在口岸环节未实施预防性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卸货时予以消毒。开箱作业前,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要对集装箱把手进行消毒。掏箱卸货作业时,货主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先进行抽样检测、后实施消毒。抽样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要对货物及集装箱内壁实施预防性消毒。抽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各区市指挥部须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告市委指挥部办公室,染疫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做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要在区市疾控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水路运输货物消毒范围,仅适用于来自寒冷国家或地区且全程运输温度低的航线进口集装箱货物。

四、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物流企业要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措施。

五、严格落实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在装载、运输、消毒、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过程中,要按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工作人员要全程规范穿(佩)戴工作服、一次性医用口罩,作业中避免接触口、鼻等部位,作业后进行手消毒。建立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相关人员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每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六、从烟台市域外输入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集装箱,由首站货主查验消毒证明,能够提供消毒证明的不再重复消毒;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由货主就地组织消毒。

七、对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不提前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向所在区市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非冷链组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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