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起付线标准,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今年参保人医保待遇水平再提升

烟台晚报 2021-01-12 15:56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徐睿 通讯员 陶为浩)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建立特殊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起付线标准,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近日,记者从医保部门获悉,1月1日起,烟台市调整提高了一系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以进一步提高全市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由100元提高至200元,二档缴费的由200元提高至350元,进一步增强了居民医保的门诊保障能力,减轻了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负担。

建立特殊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将国家谈判药品中17种适宜门诊治疗、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较高和临床路径清晰、适用条件明确的药品,纳入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职工按80%的比例报销;居民一、二档缴费的分别按40%、60%的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年报销额与住院医疗费、门诊慢病医疗费合并计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报销限额,但不计入参保人员乙类门诊慢病年最高报销限额。

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起付线标准。烟台市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政策进行了如下调整:降低多次住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不变;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每次均按100元执行。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调整职工医保门诊慢病起付线计算标准。参保职工同时认定两种乙类门诊慢病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计算一个起付线。取消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起付线标准。参保居民在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取消其每次30元的起付线。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实行特殊药品保障,提高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原有4种特殊药品(即:依那西普注射液、盐酸沙丙蝶呤片、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的补偿比例。起付线标准维持2万元不变,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由60%提高至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额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建立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单独支付政策。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3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纳入烟台市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起付线标准为2万元,2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90万元。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品种由省医保局谈判后公布。

建立职工大病保险按额度补偿机制。将参保职工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含职工大额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标准为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5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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