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遭反悔 悉心调解解心结
本报讯(芝罘融媒记者 宋晓娜 通讯员 孟莹)2020年11月底,芝罘法院迎来一位特别的当事人:84岁的柳大爷状告儿子女儿,要求儿子返还房产证,解除此前签订的赡养协议,要求儿子女儿支付赡养费以及自己住院的医疗费。
究竟是发生了什么事情,让老父亲将子女告上法庭?原来,柳大爷与老伴儿育有三个子女,大女儿嫁到牟平,小女儿远嫁外地,老两口与儿子一同生活。柳大爷有一套房屋,老伴儿去世后,柳大爷与子女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赡养协议,约定柳大爷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儿子,两女儿不得回家要求分割房产,儿子每月支付200元的赡养费及其他生活费用,并尽最大努力负担柳大爷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赡养协议签订后,柳大爷将房产证交由儿子保管,并与儿子一同居住。后来,柳大爷生病住院,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儿子开始拒绝到医院照顾老人,也不再支付医疗费,但依旧住在柳大爷房屋内。
立案后,负责送达的法官助理首先电话联系了柳大爷的儿子,电话中其态度冷漠,说柳大爷总是生病,自己要给妻子交保险费、供儿子上大学,没钱治病,想告就告吧。苦口婆心劝服未果后,法官助理又打电话给大女儿,大女儿表示不知情,自签订赡养协议后久未回家看望老人。法官助理告知其也成为被告,在法官助理的说服下,大女儿答应第二天回家看望老人,并劝说弟弟。
不久后,柳大爷的代理律师给法官助理打电话,说两被告在收到传票后与原告和解了,儿子答应继续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柳大爷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对子女来说,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大,是每个成年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但为妻子交保险、供儿子上大学是作为丈夫、父亲应尽的义务,不应以此为借口拒绝赡养照顾老人。行为人对年老患病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具有赡养能力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其行为还会构成遗弃罪。
对柳大爷来说,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柳大爷与子女之间所订的赠房赡养协议是建立在自愿与合法的基础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而该协议有效。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柳大爷将其房屋交付给儿子,赠与已经成立。但该赠房协议附有一定的赡养权利义务,是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仍须继续履行;如当事人作为受赠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应返还所得赠与物。
此外,赡养老人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父母给予孩子生命,作为子女,应尽自己的所能常回家看看,孝顺父母、善待父母,让父母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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