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公告
于喜臣:
肖维明不服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3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结,我机关依法作出烟政复决字〔2020〕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烟政复决字〔2020〕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公告予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针对上述内容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新闻推荐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刘海玲摄影报道)1月7日早上6点,烟台天使守护团的志愿者顶风雪、冒严寒,为烟台奇山中学的学子们清理出上...
烟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烟台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