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公告

烟台日报 2021-01-08 09:56 大字

于喜臣:

肖维明不服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3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结,我机关依法作出烟政复决字〔2020〕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烟政复决字〔2020〕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公告予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针对上述内容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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