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 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权利和方式

烟台日报 2021-01-01 09:59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孙长波)2020年12月31日上午,烟台市在广电大厦举行第二场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立新介绍烟台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突出了三方面内容。明确公众全过程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权利。《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公众可以通过下列活动参与政府立法:(一)公开征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活动;(二)对立法项目草案提出意见的活动;(三)起草单位或者审查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立法意见的活动;(四)起草单位对立法事项进行民意调查的活动;(五)接受委托起草立法草案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起草单位、审查单位开展的其他与立法相关的活动。

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责任部门。《规定》指出,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其中,立法草案在审查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起草部门召开听证会,收集听取公众意见,并形成听证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网上听证会。

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新闻发布制度。《规定》要求,立法项目颁布实施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行政网站全文刊载,方便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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