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烟台市要“动真格”了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未分类或被罚款

烟台日报 2020-11-21 09:59 大字

今后,垃圾不能一扔了之。昨天上午,烟台市举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宣布《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扔垃圾这一“关键小事”有了法律依据。

市城市管理局一级调研员王克山介绍,《办法》的制定实施,为烟台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烟台市将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了“一年见成效、两年大变样、三年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场上下执行、全民参与、社会共享的垃圾分类攻坚战,即将打响。

新时尚

打响“关键小事”攻坚战

“垃圾分类这一关乎文明、民生和环境的‘关键小事’提到‘新时尚’的新高度和新境界。”王克山介绍,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百姓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烟台市在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对烟台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进行统一规范,同时重点强化全程分类体系建设。

《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主要从规划和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参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将市区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类,与国家标准一致。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督导辖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行为。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为此,《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构建广泛的社会动员体系。如: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鼓励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采用礼品兑换、物质奖励和文明评比等方式,调动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市、区两级文明单位和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中。

抓落实

垃圾分类有监督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类。那么这4种生活垃圾如何区分?

市城管局市容环境科负责人周玉魁介绍,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四类。

其中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动物内脏、水产品废弃物等食物残余。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尘土等。

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办法》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明确规定。明确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分类收集、运输,并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工作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动真格

拒不分类或被罚款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周玉魁介绍,办法对于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都提出非常明确的要求。生活垃圾产生者要承担垃圾分类责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分类投放的义务,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其中,违反办法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人义务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让《办法》落到实处,前期将会以宣传、指导、引导、劝导为主。”周玉魁说,对于一些恶意的投放或者经过反复劝导仍不按照规定投放,也会处以适当、必要的行政处罚,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加上必要的行政处罚,使居民都明确垃圾分类义务,最终使全社会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YMG全媒体记者 杨春娜

通讯员 马桂华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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