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新《办法》,有啥不一样? 新版《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本月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推进城镇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意义。
记者从烟台市政府办获悉,烟台市重新修订后的《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新增了哪些内容?烟台市住建局进行了政策解读。
最新调整
明确开发区、高新区房屋征收
补偿主体
调整了烟台开发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体,明确了两区管委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理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制,推进两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速增效,将原《办法》规定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内容调整修改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从法律关系上看,市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两区管委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部门职责,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利于开展工作。
新《办法》规定两区管委除了承担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确定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标准,并公布施行。
新增八方面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要有产权调换房屋
的价值认定内容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内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包括测绘、评估(预评估)、法律服务、评估鉴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各类费用。”
预评估内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先行确定预评估机构。预评估结果可作为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测算征收补偿资金的参考依据。”
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期限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
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七)补助和奖励等。”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渠道要求。“市或区市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相关官方媒体发布通告。”
维护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居住权内容。“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内容。“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七处较大调整
鼓励货币化安置条款被删除
因国家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因主管部门推荐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影响评估机构公平竞争的可能,不符合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要求;且评估资质改为备案后,对评估机构作出“三级以上资质”限制缺乏依据。删除了原《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内容。
因按照地方立法权限,上位法规定了违法行为,但未设定处罚的,地方立法不得自行设立处罚。删除了原《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容。
因无上位法依据且办理房屋交付和登记发证不属于本《办法》规范内容。删除了原《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规定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和登记发证等手续。”内容。
因无上位法依据且房屋拆除工作不属于本《办法》规范内容。删除了原《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内容。
因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方法的选用有详细规定,应从其规定。删除了原《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内容。
删除了原《办法》规定的“积极响应国家鼓励货币化安置有关号召,加快推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相应补助措施,提高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内容。
YMG全媒体记者 邹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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