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法院审理烟台首例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办案法官用心调解助力纠纷快速化解

齐鲁晚报 2020-10-13 05:04 大字

本报烟台10月12日讯(记者钟建军通讯员王迪)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什么?出现合同纠纷时,怎样判定赔偿责任?小微企业出口贸易时如何保障自身利益?记者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烟台市首例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面对这样一个新类型案件,且看牟平法院如何为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小微企业出口贸易有专门的保险保障自身利益,还不要钱,可以相信这“免费的午餐”吗?2018年底,某家具公司的老板杨某面对找上门的保险公司业务员,产生了这样的疑问。据业务员介绍,这份保险为国家赠送,是一份百分百有利的保障措施,那既然不要钱,杨某便投了一个。2019年2月,杨某同韩国的贸易发生问题,三笔出口订单共计十五六万元货款未到账,一直索要无果后,同年12月,他才想起了这份保险,却因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而被拒赔。于是,杨某诉至牟平法院。

由于该险种在本地普及率低,少有小微企业知道,更别提出现合同纠纷了,就连律师刚接手都觉着新奇。案件到了法官于秀丽手中后,为了弥补领域盲区,她利用一切业余时间来查阅大量资料、咨询多位专家,笔记做了大半本,力求做到公正高效。

证据没原件?查!于秀丽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却发现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全是打印件,被告保险公司当庭否认其真实性。经了解,原告某家具公司的证据来源于货代公司和海关,两者均已实现无纸化办公,只能打印相关单据,但不加盖印章。为了确认事实,于秀丽第二天前往该货代公司及烟台海关调查核实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真实性,确定发票载明的信息真实有效。

已过索赔时效?被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中的约定对杨某作出拒赔的申请是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其行为本身没有错误,但是该约定是否有效,可就进入于秀丽的专业领域了。她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保险法》还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保险合同条款中将索赔时效限定为三十天,明显减轻保险人的责任,故依法应认定无效。

为了尽早解决原告的资金短缺之急,于秀丽积极同原、被告双方沟通,她常常要同双方的代理人聊到半夜。在了解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她也有了初步的判定——因要考虑到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存不确定性(例如找不到买方或买方破产导致无法收回货款),按照国际惯例,赔偿款数额为货款数额的80%左右。于秀丽详细告知原告杨某,杨某表示能够理解并接受,然而被告委托律师却回应不接受调解。为了达成双方的调解协议,于秀丽又想方设法同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向其分析本案的事实和可能的裁判处理结果,其表示理解并迅速向省公司汇报,最终该保险公司表示同意调解,答应尽快将赔款支付给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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