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也应担责
【案情回顾】
去年,案外人高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原告孙某沿蓁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蓁山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中正山庄路口处,高某驾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被告王某车辆前脸与高某车辆右侧中部相撞,致高某车辆发生旋转,与案外人林某驾驶的准备由西向南右转弯小型轿车前脸相撞,致原告孙某、被告王某受伤,三车受损。
【调查处理】
经交警认定,案外人高某和被告王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孙某、案外人林某无事故责任。原告孙某于当日到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多发脊椎骨折、气管切开术后、肺炎、双侧小腿肌内静脉血栓形成、枕大池囊肿、高血压(1级),后原告孙某多次到上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检查。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原告孙某受伤原因除交通事故外,还包括原告孙某未系安全带,这是由原告孙某与高某造成的。庭审中经核查,事发时原告孙某乘坐在车辆后排,未使用安全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根据原告孙某的伤情,能够认定原告孙某因未使用安全带致使加重其伤情,故原告孙某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根据事发经过、各方过错等因素考虑,芝罘区人民法院确认案外人高某、被告王某及原告孙某对原告孙某的经济损失分别承担45%、45%、10%的责任。依据上述责任比例,主审法官对原告孙某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做出相应判决。
【法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判断过错时往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造成原告孙某受伤原因除交通事故外,结合原告孙某的病情,能够认定与原告孙某未系安全带有一定关系。法律也规定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生活中不少人乘坐在车辆后排而不系安全带,这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认可,达到服判息诉的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车子在路上行驶,一些人认为坐在后排安全系数高,不需要系安全带,可一旦出事故受伤,自己也要负责任。本案造成原告受伤原因除交通事故外,结合原告的病情,能够认定与原告未系安全带有一定关系,法律也规定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本案件提醒广大乘客,一定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这是对自身安全的保障。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中秋、国庆长假即将来临,希望大家注意交通乘车安全,不论落座前排还是后排,上车系安全带都是交通文明的外化体现,更是保障生命安全的重要防线。
【律师点评】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陈冠文律师: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属于一般侵权,应按照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简单说,就是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由事故各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所谓的过错,一般是看事故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本案中,王某超速驾驶和高某未按照规定礼让直行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孙某未系安全带导致损害后果扩大,所以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系好安全带,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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