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检察院首次发出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烟台日报 2020-09-11 10:21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盖鹏 通讯员 李华 林宏)近日,莱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曹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中,向被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广东省江门市某粘胶有限公司发出《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时,该公司权益保护代理人刘宗成说:“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办案更公开、司法更透明了。”

该粘胶有限公司系某知名玻璃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8年8月,为获取高额利润,曹某在未取得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与李某达成生产、销售该注册商标玻璃胶的合意,生产侵权注册商标的玻璃胶3600余箱,非法经营额共计8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由莱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是最高检部署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以来,我院第一次现场向被侵权人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更好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该案承办检察官林宏说。

莱山区检察院从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质效。2019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经济类刑事案件59件,办理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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