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病患者就医时如何结算?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赵阳
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门诊慢病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答复:门诊慢病分为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乙类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乙类慢性病年度起付线标准:300元(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设起付线)。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
咨询:参保人员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及签约,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复: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病时,首先应按《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备案表》要求,选择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并由受理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认定后,应与协议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慢病病种就医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首次登记后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变更协议医疗机构。满一年后需变更的,当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结算后,可于月底前由参保人员或家属携《门诊慢性病病历》和身份证(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到具备收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签订《协议书》,办理变更手续,次月生效。
咨询:门诊慢病患者就医结算流程是怎样的?
答复:门诊慢病患者就诊时必须携带《门诊慢性病病历》及本人有效证件(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的门诊费用仅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门诊慢病患者选定了协议医疗机构后,要遵守双方签订的医疗协议,日常门诊就医要在协议医疗机构。为防止重复检查、用药,确需到二级以上医院就医时,应事先经协议医疗机构备案。患者因其他原因需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时,需持《门诊慢性病病历》,由医院提供完整的处方、病历记录及检查治疗报告单。发生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门诊统筹病患者垫付的门诊费用,按规定日期到协议医疗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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