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游泳池水质标准变化提醒 经营者需严格控制池水质量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徐峰 通讯员 丁磊)昨日,烟台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提醒,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游泳池水质标准有所变化,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控制人工游泳池池水质量。
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4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该标准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准对人工游泳池水质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游泳池水浑浊度、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提出了更严格的控制限值,要求池水浑浊度不大于1度,PH值控制在7.0~7.8之间,菌落总数每毫升不超过200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较以前的标准要求更加严格。游离性余氯为0.3~1.0mg/L、人工游泳池水温度为23~30度,比以前标准放宽。新增加了化合性余氯、浸脚池游离性余氯、臭氧、氧化还原电位、氰尿酸、三卤甲烷等指标要求。市卫监提醒,广大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控制人工游泳池池水质量,确保游泳者安全。
今年以来,烟台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双随机”工作部署,对烟台市部分人工游泳场所的游泳池水质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发现部分人工游泳池水质PH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此,市卫生监督所对这几家游泳场所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下达了《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限期整改,同时依法对这一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促进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依法经营,确保广大泳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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