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新时代 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驾护航
□粘凌燕
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根植于中国历史,完全契合时代特征,它确认权利,稳定预期,不仅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更多的时候是影响我们对法律的观感与理解,调整我们对国家和社会的预期,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分别规定的物权和合同制度,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的静态和动态财产权。在现有的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紧跟新时代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相当篇幅的制度新增或内容修改,并分别位列民法典分编第一和第二位,其必将深刻影响每个人的生活,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遵循。
1986年的民法通则产生于中国改革开放的特殊历史背景之下,明确了民事主体作为平等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为我国治国手段的战略转变奠定了基础。然而其不可避免地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合同自由作为社会主义计划原则的对立面受到众多指责。1999年的合同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已经确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合同价值。
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尚未确定,担保物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的必要性未被重视。由于没有担保物权制度,在借款企业赖账或者无清偿资力时,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保障。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法于1995年通过,1996年施行。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支付出让金为代价取得的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依托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两种用益物权以合同债权的方式保护显得力不从心。最终,经过八审八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终获通过。
十几年过去了,如今我们跨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这样的新时代的一部标志性的法律就是民法典,它是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在科学整理的基础上的体系化,凝结着几代中国法律人的共同心血。
民法典物权编——保护公民财产,回应现实需求
物权法律制度“上涉国本,下系民生”,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物权编既要固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又要回应中国社会改革、前进的现实,满足中国社会生活对于物权制度的实际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力图实现物尽其用,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城乡社区治理的现代化。民法典物权编注重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现,以激发社区自治的活力。物权法关于业主决议的通过要求“双三分之二”的规定门槛过高,实践中业主团体的决议很难通过,限制了业主社区自治权的实现。因此,民法典降低了决议通过的门槛,将决议区分特别决议与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需“双四分之三”,普通决议仅需“双过半”,且以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作为计算基数,有效解决了业主团体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的问题。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至三百四十一条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担保物权分编删除了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有效推进了农村土地经营“三权分置”改革的探索和实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在物权编第十四章新增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多样利用,让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用。
担保物权的规则尤其是动产担保规则是营商环境评估中的重要指标。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之下,民法典着重完善了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并注入了新的担保观念。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亦属于担保合同,将非典型担保纳入担保体系,非典型担保的有法可依,必将极大地促进金融担保创新、繁荣金融市场。
民法典合同编——弘扬契约精神,紧跟时代步伐
合同编在整部民法典中所占比重接近一半,可见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举足轻重。合同编的体例安排紧贴总则和物权编,在全面吸收和借鉴合同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弥合缺陷,将典型合同从原来的15种有名合同扩充为19种,实现了相关规则的细化和优化:
针对近年来公共交通工具上出现的“霸座”、“霸铺”、攻击司机强夺方向盘的情况,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八百一十九条明确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专门新增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一章予以规范。针对物业费开支业主不知情的问题,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1992年最高法院通过对个案的批复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因担心在实践中导致滥用,影响法律的安定性,1999年的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造成许多合同不能履行,为此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确立了情势变更的适用。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之下,诸多合同难以履行,不可抗力无法完全涵盖,因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至此,情势变更原则正式在法律层级得到确立。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保护权利,制约权力。就我国而言,全体国民树立法治信仰,民众培养合法理性的权利精神,公权力尊重公民权利,牢牢守住权力的合理底线,是实现法治国家最关键的一环。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根植于中国历史,完全契合时代特征,它确认权利,稳定预期,不仅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更多的时候是影响我们对法律的观感与理解,调整我们对国家和社会的预期,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中共烟台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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