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烟台晚报 2020-01-03 09:47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宋晓娜通讯员于思玮)2019年12月25日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对杨某飞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飞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与同案人朱某、刘某、刘某亭、刘某飞、张某良(均已判决)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杨某飞有期徒刑2年8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端午节,同案人朱某、刘某、刘某亭、刘某飞、张某良(均已判决)及唐某太(另案处理)等人结拜成兄弟,朱某为老大。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鹏飞及同案人刘某、刘某亭、刘某飞、张某良在朱某纠集下,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烟台市芝罘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参与违法活动1次。

据此,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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