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能报销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药费可按50%比例支付

烟台晚报 2019-12-31 09:2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曲洪科)12月27日,家住解甲庄街道冶头村的杨大叔,在我区第三人民医院办理了高血压普通门诊登记备案手续,购买了60.48元的降压药,报销了30.24元,成为我区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普通门诊政策实施以来第一个受益人。杨大叔患高血压多年,需要长期服药,以往每年只能通过居民普通门诊报销,远远满足不了日常的用药需要,现在“两病”政策出台后,杨大叔不但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普通门诊报销,还可以享受“两病”门诊报销,进一步减轻了居民的医疗负担。

根据烟台市“两病”政策规定,认定为“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品费用(不含检查、检验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费按50%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我区“两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区第二、第三、第四人民医院、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患者一档缴费的200元、二档缴费的300元,糖尿病患者一档缴费的300元、二档缴费的4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一档缴费的400元、二档缴费的500元。

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强调,在“两病”政策实施之前,已经被确认为门诊慢性病的糖尿病参保居民继续执行原门诊慢性病政策,其中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乙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的支付比例分别由40%、35%提高至50%,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维持不变。根据患者个人自愿,放弃其享受的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需要提醒参保居民的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只能享受一种糖尿病的门诊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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