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山寨“红牛” 烟台一男子被判刑

烟台日报 2019-12-31 09:1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谭秀君于思玮YMG记者尹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山寨饮料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烟台一男子投机取巧,以假乱真,于近日被芝罘法院判刑。

2017年3月,被告人潘某乐先后2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红牛”“脉动”等品牌饮料,在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等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000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芝罘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决潘某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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