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芝罘新征程
案件一:宏润装饰材料市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案由: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处罚依据:宏润装饰材料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0项第1档,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处以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截至2019年8月16日,经芝罘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凤凰台中队复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案件二:烟台市中正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只楚路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案由: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处罚依据:烟台市中正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只楚路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0项第1档,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处以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截至2019年9月12日,经芝罘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凤凰台中队复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案件三:烟台精科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案由: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处罚依据:烟台精科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24项第1档,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处以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截至2019年11月22日,经芝罘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凤凰台中队复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案件四:烟台海昌水产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案由: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处罚依据:烟台海昌水产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32项第1档,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处以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截至2019年11月27日,经芝罘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凤凰台中队复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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