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十名被告人均获刑

烟台晚报 2019-12-13 08:51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宋晓娜通讯员佩俊思玮)11月22日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对马某述等10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伪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述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八年;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栾某东有期徒刑五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刑罚并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上述5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五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等被判刑,出狱后以社会“大哥”身份自居,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将被告人侯某、栾某东、李某宁、陈某等人纠集在身边,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马某述为首要分子,以侯某、栾某东为重要成员,李某宁、陈某等人共同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04年至2010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

据此,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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