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期敲定 2020年1月9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

烟台晚报 2019-12-13 08:49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云全通讯员唐威)记者近日从区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我区鼠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销售期敲定:2020年1月9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余时间不得销售。目前,该局依法依规对申请报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等相关规定的,才能发放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经营现场不能“前店后宅、下店上宅”

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扎实开展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监管工作,时刻紧绷安全生产弦,确保全区烟花爆竹经营环境安全。“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单位,必须无严重违法行为及不配合应急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行为。”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有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周边10米范围内,须无明火设施使用;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军事管理区、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场所应达到一定耐火等级,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总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零售点实行专店、专人销售;经营现场及周围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与居民居住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能“前店后宅、下店上宅”。零售场所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其他防护设施,同时要配备2具8kg以上干粉灭火器。零售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处张贴“严禁烟火、严禁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在零售店面以外的地方储存烟花爆竹。此外,零售场所应有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擅自降低安全条件取消零售资格

零售点必须从烟台洪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进货,严禁从其他渠道进货。销售期间发现销售其他批发公司或者无安全标签的产品,均视为非法产品,一律予以没收。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禁止销售钻天猴、地老鼠等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产品,以及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零售点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条幅悬挂在零售点内售货间醒目位置。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存放量存放,不得超量存放。销售期间必须在申请的场所内经营,不准店外和异地经营。严禁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严禁私自变更销售地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销售期间内,如要变更经营地址或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应在变更前2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烟花爆竹销售业户在销售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主要负责人等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将给予行政处罚。在销售过程中,凡是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业户,区应急管理局将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将严厉查处。对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安全检查及经检查擅自降低安全条件的零售点,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撤消许可,取消其当年的零售资格。

区应急管理局将建立《芝罘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生产信用档案》,把零售业户在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守法经营情况记录在档,凡违法行为的业户,三年内不再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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