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心区退役士兵家庭综合评分规则
1.保障对象夫妇平均年龄,占20分。60岁及以上为满分,计分年龄精确到天,不足60岁的,计分公式为:20×平均年龄天数/(60×365)。
2.保障对象夫妇落户时间,占20分。以夫妇双方当中落户时间长的一方为准,60年及以上为满分,计分时间精确到天,不足60年的,计分公式为:20×落户时间天数/(60×365)。
3.家庭人口数量,占20分。其中,1人户10分、2人户15分、3人户(含)以上20分。
4.家庭人均年收入,占20分。其中,低保家庭20分;低保边缘家庭17分;低保边缘收入线以上至家庭人均年收入23728元(含)14分;家庭人均年收入23728元—29660元(含)10分。
5.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占20分。计分公式为:20×(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6.按照有关规定,对属于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劳模、烈军属、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给予相应加分。其中,市级(含)以上劳模加5分;烈军属加5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加5分;一等残疾加5分,二等残疾加4分,三等残疾加3分,四等残疾加2分。一个家庭满足多项加分条件的,可以累积加分。
7.以保障对象首次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年度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的年度之差为基准,一个年度加2分。
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为上述各项因素的得分之和。
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顺序,按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高低确定。属于无房户的,优先确定轮候配租顺序。
如2户及2户以上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出现相同分值,则依次按照保障对象落户时间长短(以夫妇双方当中落户时间长的一方为准,精确到天)确定轮候配租顺序;仍无法确定的,再依次按保障对象夫妇双方平均年龄(精确到天)大小、家庭人均年收入多少确定轮候配租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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