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开发商可参建,共有比例更灵活 共有份额可“三选一”
本报讯(YMG记者侯召溪通讯员迟乔)10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投资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将出售产权份额比例调整为60%、70%、80%三个档次,由承购人根据自身支付能力自行选择,产权增购限制期延长至5年。《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2017年3月,市政府出台《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当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试行办法》试行两年来,烟台市在省内率先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市中心区先后筹集供应房源1566套,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销售510套,相关做法得到了上级肯定。
今年,烟台市建设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纳入全省20项重点民生实事。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烟台市在借鉴上海等国家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逐条梳理,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21日印发出台,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试行办法》,《办法》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扩大政策适用范围。《试行办法》试行期间,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为适应国家、省政策导向,推动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取得更大成效,《办法》将适用范围由扩大到烟台市区,其他县市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并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拓宽房源筹集渠道。《试行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主要从已建成的保障房中筹集。根据建设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安排及现实需要,《办法》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投资新建共有产权住房。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实行优先保障,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禁止改变建设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同时,共有产权住房还可继续从已建成的保障房中筹集。
完善产权份额比例。《试行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以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价格为基准下浮10%核定,向符合条件的承购人出售产权份额为70%的单一比例,剩余30%产权由出售人持有。根据试行情况和保障家庭支付能力以及实际反映,《办法》将出售产权份额比例调整为60%、70%、80%三个档次,由承购人根据自身支付能力自行选择,增强了灵活性,更加适应保障家庭需要。
进一步严格产权增购制度。《试行办法》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增购管理较为宽松,规定承购人在购买2年后即可增购取得全部产权,并可上市交易住房。为更好体现“房住不炒”原则,《办法》将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增购限制期延长至5年,确定承购人自缴纳契税完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增购产权份额;购买其他住房的,其产权份额由出售人原价回购。共有满5年,承购人可以申请增购产权,增购价格原则上按届时计税评估价格计算,计税评估价格低于原配售价格的,按原配售价格计算;承购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先增购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产权。
为确保新旧政策衔接到位,《办法》施行前已出售共有产权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管理。除此之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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