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去外地治疗有什么规定?

烟台晚报 2019-08-07 10:48 大字

咨询:我单位参保职工今年49岁,在职期间去世,请问,这种情况能领到什么补贴?怎么领取?

答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1、丧葬补助费标准:每人1000元。2、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上年全省月社平工资的10个月,四舍五入保留到元。(1)满15年以上的全额发给(2)不满15年的(其中若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携带职工档案进行认定),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发给,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3、个人账户继承额2011年7月后去世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发给。所需手续:(1)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2)由原单位填写《在职人员死亡有关待遇核定表》,并加盖公章。咨询:公司职工被鉴定为工伤十级,还不到退休年龄,需要康复治疗,请问怎么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复: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的,按照《关于工伤康复治疗和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烟社保发[2014]39号)的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填写《烟台市工伤康复申请表》,经参保单位同意盖章和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专家组提出意见,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具有康复价值后,到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工伤康复费用实行限额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咨询:我是工伤三级的参保职工,在烟台一家企业工作,因为住的离市区远,请问去哪里看病合适?有什么规定?如果需要去外地治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您治疗工伤应当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病情危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但三日内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统筹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因疑难杂症或因技术所限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持由三级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的《烟台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审批表》和住院病历,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转外治疗。YMG记者夏丹通讯员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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