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将对闲置土地征缴闲置费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烟台晚报 2019-07-24 09:43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邹春霞)城市里,有不少黄金地块的开发,因种种原因被闲置“撂荒”,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更影响城市开发建设的进程。

记者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烟台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月底前,市民可将意见通过网络或电话的形式反馈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如何界定闲置土地还是非闲置土地。据介绍,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结合烟台市土地情况,对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制定了多渠道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的措施,包括:延长动工期限、调整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有偿收回等多种处置方式。

除因政府原因闲置的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将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土地闲置费1‰的滞纳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开发通知书》,逾期未动工开发的,主管部门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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