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流程

烟台晚报 2019-07-05 09:07 大字

一、办理环节:(详见图示)

二、实施机构:莱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成立预审环节1个工作日、成立登记环节5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

成立预审: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附可行性报告;

3.发起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发起人需两人或两人以上);

4.若非本人办理需授权委托书;

5.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成立登记: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3.住所证明;

4.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

5.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1份。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1份;

9.《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登记表》1份。五、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6718762八、受理地址: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2楼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九、注意事项:

1.直接登记类的不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有: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的,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慈善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直接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不填写业务主管单位栏。

需要前置许可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前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代替本批准文件。

2.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无偿提供使用的,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3.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出具。验资报告中包括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和银行询征函三个要件,内容中不得使用“股东”、“股份”、“投资”、“资本”、“注册资本”等用语,应使用“出资人”“出资单位”、“出资比例”、“出资”、“资金”、“出资额”、“开办资金”等非营利组织用语。

4.办理完印章刻制和银行账号后请将以下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5.成立登记网上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到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十、申请材料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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