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轻微交通违法先警示后处罚 烟台交警出台“人性化”执法新举措
□通讯员曹杰李娜报道
本报烟台讯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着“罚教并重、管服结合、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的原则,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6月1日起,在市区对非现场执法设备记录的部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首次短信提醒、二次短信警告、三次予以处罚”的新举措。
该举措适用车辆类型仅限非营运小型客车,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内(1月1日—12月31日,今年自6月1日开始),同一车辆在市区(芝罘、莱山、高新区)被抓拍八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先警示后处罚。八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未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停车的行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一侧车轮压、跨分道线的行为;行人在道路两侧等候或让行车辆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的行为;车辆通过路口时,一侧车轮压、跨交通标线的行为;车辆在路口变更车道时短暂占用公交专用道通行的行为;车辆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行为;车辆未按规定鸣喇叭或在禁鸣区域鸣喇叭的行为;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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