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按啥标准发放?

烟台晚报 2019-05-28 09:44 大字

咨询:我是一名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刚刚下来,还未去申报伤残津贴。因为我发现我的缴费基数和我的工资标准不一致,如果我向社保机构部门投诉,社保稽核后企业为我补缴了基数,那么我再申请伤残津贴是否能以补缴后的新的缴费基数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标准?

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系统自动测算,以计发时的平均基数为标准。若您在计发之前已申请稽核是应该能计算在内的;若计发之后申请稽核的,则不能计算在内。咨询:我2018年1月23日发生工伤,在烟台山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闭合性骨折,2019年3月14日在烟台山医院做取钢板手术,我想咨询一下贵单位怎么报销医疗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是个人还是单位提交材料到贵单位?

答复:目前,烟台市工伤医疗费用可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您在烟台山医院取钢板,用人单位或本人可以先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旧伤复发备案,持《烟台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审批表》到烟台山医院进行治疗和结算费用。

咨询:我是工伤职工,我想咨询下工伤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约有多少钱?我上网查询到(烟人社办发〔2018〕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工伤伤残补助金发放到参保职工的社保卡中,请问我们烟台市目前是怎么发放的?具体实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您问题中提到的待遇支付方式的改革,是从2018年6月1日起实行的。2018年6月1日之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联网直接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2018年6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待遇仍按原渠道,由用人单位代领代发。九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YMG记者夏丹通讯员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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