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晚报“法律咨询日”再次启动,高旭东律师为25位市民解答疑惑

烟台晚报 2019-04-12 09:51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鲲摄影报道)“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执行回转以后,申请执行人怎样挽回损失?”“清算过程中未尽查知责任,清算组成员是否应承担责任?”……4月10日上午,烟台晚报96110热线打造的市民法律服务平台“法律咨询日”再次启动,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高旭东律师做客96110,免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市民疑惑。从上午9点到11点,高律师累计接听热线电话25个。在这些问题中,有关交通事故、执行回转、债务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担责?

芝罘区的马先生最近遭遇了大麻烦:3月30日上午,马先生的儿子外出办事时,被一辆面包车撞成重伤,而且该车辆只交了交强险。现在他儿子的医疗费已经花了10万多元,但肇事者李女士仅支付了1万元,后来再要款对方就不给了。马先生事后了解,该车辆登记车主是李女士的对象,目前共同经营一家快递点。马先生咨询律师:李女士不拿钱,我儿子能否要求她对象一同承担责任?高旭东律师答复: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损害赔偿)是指因挂靠、租赁、承包经营、借用等原因,形成车辆实际支配人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车辆登记车主实际支配车辆时,车辆登记车主应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马先生了解的情况属实,那么肇事司机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驾驶自有车辆,而且该车辆为家庭经营所用,车辆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该方享有车辆的运行权益,那么要求其承担车辆肇事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常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登记车主为单位,司机执行职务履行驾驶职责行为过程中肇事,登记车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2)登记车主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登记车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3)登记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4)登记车主系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回转以后,申请执行人损失如何计算?

读者魏先生咨询:我和原先单位因为工资拖欠的原因,单位顶给了我一套房子。2017年9月,单位诉讼让我退房子,县级法院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房子判给单位,法院执行局还将房子执行给卖了。上周,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已经改判,驳回了原单位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的判决目前还未生效。我想请教律师,这种情况下,我的损失该如何处理?

高旭东律师答复:魏先生遇到的法律问题是执行回转及损失赔偿的问题。首先,对方单位可能在上诉期内上诉,执行回转得判决生效后才能够执行。

其次,执行回转是指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原来的执行依据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已得财产全部退还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财产状况。依据错误执行根据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依法返还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依法作出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所不同的是,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则成为被执行人。

根据魏先生介绍的情况,他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魏先生的房子被转移产权登记,无法再回转。因为房产增值较大,魏先生可以主张房产相应的市值,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后,希望魏先生在法院主持下如果双方能够调解处理,还是调解处理,尽快弥补自己的损失。

清算过程中未尽查知责任,清算组成员是否有连带责任?

福山区王先生:我是一加工模具的业主,为烟台市某单位供货,2018年12月份,我们双方进行了对账,确认对方欠我们货款10万元。2019年2月,我去该单位要款时发现,该单位人去楼空已清算解散。现在对于所欠款项,不知道如何处理?

高旭东律师答复:王先生遇到的法律问题是该公司注销后,清算组人员是否应对王先生货款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189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在清算时对债权人的通知方式有两种,即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应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即自其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于未知的债权人,则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即清算组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以便公司未知债权人知道公司清算之事实,从而参与到公司的清算活动之中实现其债权。

根据王先生的情况,他的货款有对账单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认定该公司清算组知晓了对王先生应负债务。清算期间,清算组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先生,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损害了王先生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侵权的故意,应对王先生的货款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王先生可以向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新闻推荐

排查整治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 区市场监管局严打无照经营行为,督查学校食堂和“小饭桌”食品安全

本报讯(YMG记者云全通讯员鹏飞)为全面加强学校周边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连日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

烟台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烟台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