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大幅提升
本报讯(通讯员付荣进YMG记者任雪娜)近日,记者从莱山区法院发布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获悉,2018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比例较上年有较大提升,说明莱山区推进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包含被告为辖区市级行政机关案件,如果仅统计莱山区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2015年5人次,占开庭案件的21.74%,2016年5人次,占开庭案件的45.45%,2017年6人次,占开庭案件的33.33%。2018年6人次,占开庭案件的50%。未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均依据相关规定提交了不能出庭的书面情况说明。
但是,出庭的负责人均为副职负责人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且普遍存在负责人“出庭不发声”的情况,开庭发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和律师。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详细规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代表的是行政机关,能够体现出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还能有效促进本机关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升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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