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社保费怎么“减负” 听市人社局解读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烟台日报 2019-03-29 09:28 大字

国务院要求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对于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将起到明显作用。烟台市将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将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等措施及时执行到位,积极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烟台市营商环境。3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明确了具体配套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降低缴费基数;二是自5月1日起,要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昨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烟台市情况,就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有关规定和调整情况进行了政策解读。调整计算口径将显著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目前,烟台市是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当年度社会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基数。从烟台市情况来看,目前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所在工作单位按照该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进行申报(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总额”应包含以下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每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当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按照申报缴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申报缴纳。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个险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由个人自主确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差异比较大,国务院要求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对于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将起到明显作用。近10年烟台市已多次下调社保费率烟台市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26%(单位,18%,个人8%)、失业保险1%(单位0.7%,个人0.3%)、基本医疗保险9%(单位7%,个人2%)、生育保险1%(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根据行业不同分八个类别由单位缴纳(一类0.24%、二类0.48%、三类0.84%、四类1.08%、五类1.32%、六类1.56%、七类1.92%、八类2.2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基本养老20%、基本医疗5.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险种、缴费基数与企业相同,缴费比例除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2%外,其他与企业相同。2010年以来,烟台市按照山东省统一部署,已经多次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基本养老保险方面,2010年7月,烟台市将企业所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为19%;2011年7月,再次将该缴费比例下调一个百分点,降至目前执行的18%。这次国务院下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是烟台市养老保险费率近10年第三次下调,对于企业来说将有效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失业保险方面,2011年9月,烟台市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由2%、1%下调至1%、0.5%;自2017年1月起,失业保险费率总和从1.5%降至1%,截至2018年底,两年来因失业费率降低,共减轻烟台市企业负担约6亿元。从长远来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将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不断扩大再生产,从而增加就业人数以及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增加社保基金收入,从而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下一步,烟台市将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将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等措施及时执行到位,积极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烟台市营商环境。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谢宝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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