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烟台日报 2019-03-28 09:27 大字

(上接第五版)中西医结合医院4所、专科医院62所、护理院3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62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69所,卫生院(街道、乡镇)116所,村卫生室2808所,门诊部125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1944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26所(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5所、专科疾病防治院12所、妇幼保健院14所、急救中心1所、采供血机构1所、卫生监督所13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70所),其他卫生机构18个。年末卫生技术人员5.01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1.95万人,注册护士2.02万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4.26万张,其中医院3.19万张,卫生院0.59万张。烟台市婴儿死亡率3.17‰,孕产妇死亡率4.40/10万。

年末烟台市共有收养性社会福利机构222个。其中,养老机构217个(含敬老院),荣军医院3个,SOS儿童村1个,儿童福利院1个。烟台市机构养老床位3.88万张,年末收留抚养老年人1.6万人。年末烟台市共建有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1315个。全年福利彩票销售13.8亿元,比上年增加0.7亿元。全年筹集福彩公益金3.83亿元。烟台市共接收爱心捐款9138.03万元。市慈善总会募集善款2151.02万元,实施救助项目23个,发放救助金2105.98万元,物资折款8100万元,救助困难群众3.4万人次。烟台市设立慈善义工管理中心32个、义工工作站139个,注册义工6.2万人,星级慈善义工超过2.2万人,全年提供志愿服务1300万小时。十二、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烟台市已发现矿种69种,可开发利用的有36种,黄金、菱镁、滑石、钼保有资源储量分别居全国第一、二、三、四位。全年新增查明资源储量的大中型矿产地2处。

烟台市年平均气温为13.0℃,比上年下降0.6℃。全年平均降水量659.1毫米,全年水资源总量21.26亿立方米。年末烟台市29座大型水库蓄水总量3.50亿立方米,比历年同期平均储水量少0.39亿立方米。全年总用水量9.01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3.2%。万元GDP用水量11.50立方米,比上年下降3.4%。

年末烟台市森林覆盖率36.35%,全年完成造林面积0.81万公顷,其中人工造林面积0.70万公顷。森林抚育面积1.1万公顷。年末烟台市共有各类自然保护区18个,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13个、市级3个。共有森林公园16处,其中国家级7处,省级3处、市级6处。

全年全社会电力消费量529.25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8.5%。第一产业用电11.37亿千瓦时,增长2.2%;第二产业用电423.25亿千瓦时,增长8.7%,其中工业用电420.11亿千瓦时,增长8.8%;第三产业用电47.27亿千瓦时,增长7.0%;城乡居民生活用电47.36亿千瓦时,增长9.2%。

全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天数为302天,较上年增加9天。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4.9%,较上年增加3.5个百分点。市区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为10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同比改善33.3%;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同比改善10.0%;一氧化碳日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为1.3毫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同比改善13.3%;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为157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同比改善4.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66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同比改善4.3%;细颗粒物(PM2.5)年均值29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同比改善17.1%。

市区降水pH年均值为7.06,未出现酸雨(pH<5.6的雨水为酸雨)污染。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26条重点河流45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稳定在85%以上。

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各类噪声功能区均达到相应指标要求。市区道路交通噪声年均值为67.8分贝。市区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4.5分贝。

烟台市管辖海域海水水质以一类、二类海水为主,符合一类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烟台市管辖海域面积的90.2%。海水浴场在整个监测期内水质状况为优良。

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45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0.0058人,比上年下降42%。

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2.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人均生产总值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自2016年开始,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并对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是指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二是指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包括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城镇个体户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开发项目投资。

6.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7.软件业务收入统计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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