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19-02-19 15:43 大字

烟台和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子寒、孙青林、张士辉、刘洋、杨艳琪、吴琼、程文姣诉被申请人烟台和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等纠纷一案,现依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委定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时在本委第三仲裁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8号科技大厦三层 335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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