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禁火令” 严禁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遇到火情及时拨打119或6674119报警

烟台晚报 2019-02-15 10:01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云全通讯员邹末)昨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芝罘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即日起至5月31日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

按照“禁火令”的规定,即日起至5月3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等活动的,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须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违反“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将到来的元宵节等节日,市民外出野游、上山祭祀等活动增多,如果在林地范围内使用明火,并因疏忽引起森林火灾,面临的将会是罚款、拘留甚至判刑。《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灭火,老人、妇女儿童等禁止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同时,及时拨打119或芝罘区森林火警电话:6674119报警,以便有关部门组织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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