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今年继续“限燃”烟花爆竹

烟台晚报 2019-01-29 10:20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康圣洋)记者昨日了解到,依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要求,2019年,我区继续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为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和滨海路街道。今年我区限燃区域内,一年只有四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大型仓库、停车场;景区、林地、绿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记者了解到,遇重要节日、庆典,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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