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区今年继续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烟台日报 2019-01-26 09:08 大字

依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要求,2019年,烟台市市区继续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一)芝罘区;(二)福山区的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三)莱山区的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四)牟平区的牟平经济开发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五)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六)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限放时间《条例》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限售时间《条例》还规定,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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