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个人停车位向社会有偿开放 《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本报12月29日讯(记者范华栋)12月29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加强烟台停车场建设和停车管理工作,市停车办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12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该规定,定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会上,烟台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忠民对《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做了相关解读,《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明确停车场的定义与分类。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三大类,涵盖了所有类型的停车场,并进一步细化明确公共停车场的定义,强调根据规划单独选址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为商场、医院、车站等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属于配建停车场范畴。
多方参与、建立一体化协调机制。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为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推动停车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责,并由市县两级政府设立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统筹规划、平衡供需矛盾。明确要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分区域实行差别化供给,合理设定停车设施分布和规模;提出了产业化发展方向,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政策扶持。
推进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采集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通过停车诱导服务系统为群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
盘活资源、鼓励共享。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建停车场,鼓励个人停车位向社会有偿开放使用,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规范经营、构建良性秩序。合理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明确了对非法占地设置停车场行为的处罚依据;明确了车辆停放的要求;明确了停车场经营单位、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据介绍,2017年3月烟台市停车办成立后,立即就《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起草工作进行前期调研,逐步成稿并提请列于地方立法日程。2018年4月,将其做为政府规章列入工作日程,2018年8月,形成初稿并征求各部门意见;9月,市法制办带队赴广州、南京、济南等地考察借鉴立法经验。11月20日召开了《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专家论证会,27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经多次修改,于12月报市政府审批,12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定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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