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停车场可错时共享 公共区域不准圈地霸位, 烟台市出台停车管理规定,规范停车秩序
为加强停车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记者从烟台市政府获悉,烟台市下发第141号政府令:《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本年度第三个市政府令,烟台市从立法方面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YMG记者邹春霞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停车场
记者注意到,《规定》关于停车场管理“一视同仁”:包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含路内停车泊位四大类停车设施,全部纳入管理,不留真空地带,从最大程度上杜绝乱象的产生。《规定》明确,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落实规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全市应当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停车场及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对社会提供服务。
停车场应设无障碍停车位
在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建设标准方面,《规定》要求,除一些交通标志标线、编号管理、安装车轮定位器以及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等常规性硬件要求外,要求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并要按照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另外,停车场要实施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停车场的实时动态信息应当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建设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用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要求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停车动态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明确,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共场地、他人合法用地设置停车场。
专用停车设施可错时向社会开放
收费方面,新政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于实施收费前将有关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还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路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绿地
对于路内停车泊位问题,《规定》指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管理部门可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限定停车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估,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同时,规定还明确,在道路范围内施划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记者发现,《规定》还重点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互联网租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不能及时清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公共区域不准“圈地停车”
对于“圈地停车”现象,新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路内停车泊位或者将路内停车泊位据为专用,阻扰、妨碍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施划停车位以及设置地桩、地锁、栏杆、绳索、橡胶路锥等障碍物。《规定》中指出,擅自在公共区域内施划停车位以及设置地桩、地锁、栏杆、绳索、橡胶路锥等障碍物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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