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鼓励银行业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今晨6点 2018-12-02 08:49 大字

晨报讯(YMG记者姜晓通讯员王聪于英杰王显晖)昨日,记者从烟台开发区获悉,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创新创业,推动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该区出台了《烟台开发区关于鼓励银行业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实施意见》。从明确享受意见支持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政策支持措施、专营机构及政府部门职责等方面,提出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具体政策措施。

享受意见支持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条件

根据《实施意见》,享受意见支持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范围设立的,经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信贷中心等信贷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需建立专门的运营团队、专属的科技金融产品和审批流程、相应的尽职免责条,对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投放额不低于其总数的50%。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法足额纳税,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六类企业之一。(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近3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立项的企业、科技孵化器内的初创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对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给予扶持

《实施意见》提出,对“专营机构”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股权及其他新型抵质押贷款和信用类贷款业务,按照当年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每家“专营机构”每年申请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专营机构”在开发区内首创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且该产品业务规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该机构30万元的扶持资金,每家机构每年申请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60万元。

除资金奖励外,管委以信贷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较低成本信贷资金和分担专营机构不复贷款损失。同时,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分天使期、初创期(展翼期)、成长期(瞪羚期)、成熟期等,建立科技企业资源库,“专营机构”优先获得资源库信息资源和项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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