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元非法经营烟草案终审 3名涉案人员被判刑,系烟台港航公安查获的首起“烟草国标案”

烟台晚报 2018-11-09 09:26 大字

YMG记者姜春康通讯员刘敬善张云峰摄影报道

记者昨日从烟台市港航公安局获悉,历经4个月的侦查、研判,一起“烟草国标案”成功侦破,3名涉案人员被判刑。据悉,这是烟台市港航公安局建局以来破获的第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过百万元的案件,也是烟台港口烟草专卖局首起“国标”案件。

通过客船代工长期大量收购外烟

2017年3月9日16时许,烟台港口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柳某报警称:其在海港路和南洪街交叉路口查获一名非法运输贩卖卷烟的人员,当场查获卷烟100余条。

据了解,该犯罪嫌疑人赵某自2017年1月至3月,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XX两艘客船的代工头目手中收购走私卷烟,并利用网络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并先后5次被港口烟草专卖局查获,共缴获卷烟492条。烟台市港航公安局立即责令刑侦支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小组。专案小组马上对嫌疑人赵某加强审讯力度,深挖上线下线,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

在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审讯的初期,赵某只交代了被港口烟草专卖局查扣缴获的卷烟情况。其供述了卷烟的来源是从客船上的代工头沈某、蔺某手中收购来的,并通过微信收付款的方式将烟销售给下线周某。

但办案民警认为,赵某贩卖卷烟的数量及销路远不止这些。办案民警通过赵某手机调取了他的微信交易流水,根据卷烟的价格、交易时间、收获方微信号等线索一一比对碰撞,最终锁定了另2名下线(名为“猫星人世界”和“平价香烟总汇”)。

可是问题出现,犯罪嫌疑人赵某欲盖弥彰,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办案民警继续通过赵某的银行流水又有了新的发现,其银行流水中与一个上海工商银行账号存在多笔巨额转账信息,转账总额度达100余万元,且赵某为收款人,民警推测那个银行账号的持有人将是赵某的主要下线。

追查银行及微信信息锁定犯罪证据

为查明真相,专案组兵分两路对银行开户信息及微信号开展落地查询工作。

其中一组奔赴上海,对嫌疑银行账户开展核查得知,该上海工商银行账户开户人为姜某,江苏人,其银行流水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同样出现多次高额度的收款记录,累计金额将近百万元。

民警又通过相关渠道查询得知姜某工作单位为上海市嘉定区某批发市场;另一组以微信号为侦查方向,通过分析查明该两个微信号经常使用登录的地址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地址。办案民警实地调查得知,该住户实际居住人正是姜某。

审讯中,赵某只承认其通过快递方式销售。民警认为,既然快递行业有明文规定一次性邮寄卷烟不可超过两条,如果能查明赵某销售卷烟的运输渠道,那么整个案情将水落石出。于是,专案组决定把侦查目标投向物流公司,从中查找与赵某有关的物流托运单据。通过对烟台市范围内10余家大型物流公司地毯式搜索,对一千余份物流托运单的排查,最终办案民警在一家名为XX公司的账目中发现了赵某的相关信息,信息显示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赵某通过该公司发往上海、无锡等地的物流托运单共29张,其中有14张是发给上海同一人姜某,并且收货地址正是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与姜某的工作单位相吻合。由此办案民警断定,姜某就是赵某的主要下线销售渠道。

“烟草国标案”涉案人员被判刑

为掌握更多的证据材料,专案组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走访、信息研判工作,并先后在烟台和青岛将犯罪嫌疑人沈某、蔺某、周某抓获归案,该三人对非法贩卖烟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姜某在得知赵某被抓后,早已逃之夭夭,专案组于是将其上网追逃。

另一方面,专案组又先后4次对赵某采取强化审讯。嫌疑人赵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交代了该于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多次从沈某、蔺某等人手中收购大量韩国卷烟,除了贩卖给周某、韩某外,还通过姜某贩卖给杨某、蒋某等6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00万余元。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姜某在上海地铁站被抓获归案。

根据已到案人员赵某、姜某、沈某等人的供述,专案组先后奔赴上海、无锡、杭州、天津等地,行程上万公里,追查卷烟非法贩卖情况。历经4个月的努力,最终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沈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韩国免税店购买韩国卷烟,通过本人及其他代工携带出海关,向嫌疑人赵某非法出售卷烟共计132160元。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沈某、蔺某、李某等人处购买大量韩国卷烟,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物流运输等方式非法贩卖给姜某、周某、韩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30000余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姜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与嫌疑人赵某联系购买大量韩国卷烟,并提供下线地址,由嫌疑人赵某通过快递邮寄或发送物流托运等方式向杨某、蒋某等6人非法出售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60000余元。

蔺某、周某等10人因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均给予治安处罚,赵某、姜某、沈某犯罪事实确凿,被移诉至检法机关。

2018年5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对烟台市港航公安局办理的“赵某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经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姜某、沈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5月15日,原审被告人赵某、姜某均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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