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区工业用地将试行“弹性年期” 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YMG记者陆启飞通讯员魏网扣徐洁)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市国土资源局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完善烟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实施意见,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国有工业用地鼓励采用弹性年期供地方式供应土地,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供地”具体操作内容包括,不超过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且不低于5年的特定使用年期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不超过20年租赁年期且不低于5年的特定使用年期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在原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的基础上设定的新操作模式。
具体来看,“前25+后25模式”是以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一个预设的供地全期,先将25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竞得人;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出让期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经综合考核评价合格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继续给土地使用权人办理预设供地全期剩余25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前5+中20+后25模式”是以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一个预设的供地全期,先将5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竞得人;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经综合考核评价合格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给土地使用权人办理预设供地全期中间20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在租赁期内,已按约定建成投产,经综合考核评价合格,可提前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出让年期为25年减去已租赁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出让期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经再次综合考核评价合格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继续给土地使用权人办理预设供地全期剩余25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值得注意是,无论哪种模式,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宗地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基础设施,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并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根据实施意见,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时,供地底价、起始价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按照25年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评估价格和政府产业政策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供地底价不得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年期修正值的70%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在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年期修正值。
其中,“前25+后25模式”预设供地全期后25年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以出让人同意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土地的时间为评估价格时点,按照工业用地5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后25年土地使用权价格来确定,且不得低于估价时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折算的后25年土地使用权价格。“前5+中20+后25模式”预设供地全期前5年的租金按总成交价格的20%确定,租金一次性缴纳。预设供地全期前5年租赁期满后,出让人同意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中间2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或是土地使用权人在租赁期限内申请提前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需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价款,即总成交价格的80%。后25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出让人同意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土地的时间为评估价格时点,按照工业用地5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后25年土地使用权价格来确定,且不得低于估价时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折算的后25年土地使用权价格。
优惠政策方面,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法定最高年期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但按最低价标准的70%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弹性年期供应土地的底价,先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法定最高年期的底价,然后按使用年期进行修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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