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调整市区非居民用水超额加价标准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烟台市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烟台市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50%部分(含);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第三档水量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加倍收取。
非居民用水定额水量由城镇公共供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负责按月收取,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该《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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